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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: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

所属分类:时事聚焦    发布时间: 2020-06-17  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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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网合肥6月16日电 (记者 张强)根据安徽省近日公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安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

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16日对《实施意见》进行了政策解读。

  根据《实施意见》,安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、土地整治相结合,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、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。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,严禁占用*基本农田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,其中占用耕地的,市、县(市、区,下同)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。

  安徽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:因结婚等原因,确需建房分户,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;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;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,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;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,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;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同时,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;占用*基本农田的;将原有住房出卖、出租、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;申请另址新建住房,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;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;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,包括住房、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。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,禁止未批先建、超面积占用宅基地。超过规定的标准,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。

  其中,安徽农村村民新建住宅,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:城郊、农村集镇和圩区,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;淮北平原地区,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;山区和丘陵地区,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;利用荒山、荒地建房的,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要求,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。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、“一户多宅”等问题,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由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,联查联办,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,妥善处理。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,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。(完)

【编辑:刘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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